三、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
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,严格按照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样式备案、制作、配发、重发以及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、修改、撤销等工作,确保合格证及其电子信息与实际车辆对应且保持一致。对于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48小时内未及时传送合格证信息的,应提供情况说明,经合格证信息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,方可补传相应信息。各汽车生产企业应根据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及本企业具体情况,编制本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,并于2016年7月1日前向合格证信息管理机构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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